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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代购终审被判3年

来源:大名县律师网  作者:河北大名律师  时间:2015-04-02

2014年3月,备受关注的离职空姐代购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市二中院的判决,以走私罪判处离职空姐李某有期徒刑3年。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市二中院的判决,即以走私罪判处离职空姐李某有期徒刑3年。因诊断李某疑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健康状况不符合收监条件。据李某的律师张某介绍,刨除已被羁押的一年多时间,她还有一年左右的服刑时间,剩余刑期可能会监外执行。

开代购网店涉嫌走私一审被重判11年

李某曾经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自2008年夏天起,李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最初从代购店进货。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在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某后,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上百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前,褚某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2年9月3日,李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11年。受审时,李某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褚某表示,自己纯粹是帮忙。最后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石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审认定逃税额降低

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3年10月,重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某称,此案检方指控偷逃税款金额上百万元,此数额来源于海关抓获李某时,登录她在韩国免税店注册账号,根据她在韩国免税店消费的金额算出的。但是海关补充的《工作说明》中称无法证实李某在韩国免税店网站订单中的货物是否都已入境。

法庭对李某涉嫌偷逃税款的数额进行了质证。检方提交了北京海关新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两份海关部门的《工作说明》。对于此前一审认定的102万余元订单部分,海关缉私局的工作说明指出无法进一步提供“订单”部分的补充证据,无法证明“订单”上所列出的货物是否全部入境至国内;对于现货部分,货物数额由11万余元重新核定为8万余元。

法院判决指出,李某将订单上的货物全部携带入境的证据尚不充分,以订单为依据核定的偷逃应缴税款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故法院对以订单为依据制定和核定证明书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将李某被查扣现货化妆品的8万余元金额认定为逃税金额。

据此,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当时李某的家人及律师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继续上诉。

影响

案件引发人们关注代购行业

此案随即引发了人们对于代购行业的高度关注。据了解,代购物品的主要入境途径有常规货物运输、私人包裹邮递、个人携带通关等。2012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对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同时规定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手续。只有通过对方国家邮政企业,交由中国邮政在内地投递的包裹才可以使用。

新政推出后,许多像李某这样的卖家开始以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避税。但是按照规定,入境居民自境外购物回来,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超过5000元的单一产品就要自行申报关税,超出自用范围则会被海关视之为“货品”,需对超出部分按50%的税率征进口税。而李某及其男友通过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

说法

法律专家:海外代购要照章纳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专业海外代购网站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个人代购,而个人代购的价格一般要比专业海外代购网站便宜。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超过700亿元,超出2012年200多亿元。

有法律专家表示,我国将入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品两个概念,而海外代购则混淆了这两个概念。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入境后不得出售。但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属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涉嫌走私的代购行为虽然单次金额较小,但被查处时要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后果可能很严重。”

时间表

离职空姐代购案始末

2010年至2011年,李某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携带货物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

2012年9月3日,李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获刑11年。李某上诉到北京市高院。

2013年5月,北京市高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二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提出上诉。

2014年3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市二中院的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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